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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:修正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,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。

修正重點如下:

(一) 第二款第二目:因現行(4)修正移列至第二款第四目,爰現行(5)配合修正為(4),內容未修正。

(二) 第三章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:

  1.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院授主預補字第一○八○一○二四○一B號函頒「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」,增訂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撥款原則。
  2. 補助地方政府金額級距分為一百萬元以下、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、超過一千萬元,並以各計畫補助總額作為劃分基礎,其中涉及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或幼兒園之計畫,得區分補助學校及學校以外之部分,分別認定。

(三) 第三章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:由現行第二款第二目之(5)移列。配合對地方政府補助款撥款原則之變更,明定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以外之受補助對象,請撥經費時應檢附之資料,並新增附件三之一。

(四) 其餘未修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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