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單位107學年度結束經費結報應行注意事項
一、 107學年度將於108/07/31結束,為順利辦理年度決算,請各單位切實遵行配合辦理。
二、 現金(或票據)及零用金之繳回:
1. 收到現金(或票據)應即時繳交出納組。最遲不得超過7/30下午3:30。
2. 零用金餘額應於7/30下午3:30前繳交出納組,併存褶影本供出納組檢核。(若於7/31發現尚有餘額,應立即繳回)
3. 未能於7/31前收取現金(或票據)之應收款項,請填報應收款項表(附表1),
並於8/2(五)截止日前送達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。(例如,於結束日前已製據向外界請款者)
三、 請款單、請購單之核銷:
1. 各單位承辦業務請依下列時限送達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辦理核銷。
A. 第1階段:6/21(五)前完成或發生者→6/24(一)前辦理核銷。
B. 第2階段:6/22(六)至7/22(一)完成或發生者→7/24(三)前辦理核銷。
C. 第3階段:7/23(二)至7/31(三)完成或發生者→8/2(五)截止日前辦理核銷。
2. 依權責發生基礎應屬本學年支出之各項費用,如水電費、電話費、公健保等單據取得有困難,無法於上述時限檢據核銷者,
請填具應付款項申請表(附表2)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於8/2(五)截止日前送達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,奉准後估計入帳。
四、 暫借款單據核銷:
1. 向學校暫借之款項,請於6/21(五)前向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檢據報銷,同時將餘款繳交出納組。
2. 若有7月份須辦理無法繳回者,餘款最遲於7/30下午3:30前繳交出納組(教育部及科技部補助款可不繳回),
並於8/2(五)截止日前向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檢據報銷。
五、7/31前之各項憑證,不論校內經費、教育部獎補助、各項產學(含科技部)、補助及委辦計畫,請務必依上述時限辦理,逾時則無法核銷。
六、請各單位隨時清理各項保證金、保管品、押標金、保固金及保證金等,避免產生懸帳。
七、各項設備採購、營繕工程等資本支出預算,如確實未能於7/31前驗收結案者,請填具固定資產預算保留申請表(附表3),
檢附相關文件於8/2(五)截止日前送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申辦保留。無形資產(非屬固定資產)及經常門預算均無法辦理保留。
八、各單位請款或報銷文件應儘早送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。若因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而退件,補送日期也不得超過上述時限。
九、依教育部規定,各私立大學年報及月報均需準時遞送,故上述規定之時限,務必配合辦理,否則無法核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