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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:修正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,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。

一、修正重點如下:

(一) 第二章第四點:明訂不補助加班費。因其計畫之執行仍屬受補助單位之業務權責,對於其所需之加班費,應由受補助單位聘用支付,不宜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。

(二) 第四章第六點之(一):修正定明計畫期程前、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定義,應依補(捐) 補(捐)助或委辦計畫所定執行事項認定。

(三) 第四章第六點之(二):增列教育部應予收回經費之態樣及罰則。

(四) 第四章第七點之(三):委辦計畫應於辦理計畫結報時,編制採購清冊送教育部,以利行政簡化。(原為委辦單位應於設備採購完竣後編製)。

(五) 第五章第八點:

  1.  凡涉及一級用途別(人事費、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)互相流用、指定經費項目變更、補(捐)助比率變更、補(捐)助或委辦金額之變更,應報教育部同意後辦理。
  2.  原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部分,不再以是否跨年度規範用不同表件申請,統一以「教育部補(捐)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」及「變更後經費申請表」辦理。
  3.  人事費未依學經歷(職級)或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款不得流用。

(六) 第八章第十三點:增訂原始憑證之保管方式。

 

二、 附件二之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,

        其部分費用標準支給修正,重點說明如下:

(一) 主持費、引言費、諮詢費、輔導費、指導費修正每人次1000至2500元。(原為上限至2000元)

(二) 行政院對於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已有規定部分,依其規定辦理,不重複規範,爰刪除「出席費」、「稿費」、「講座鐘點費」、「裁判費」、 「國內旅費」項目。

  1. 「出席費」、「稿費」請依行政院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」規定。
  2. 「講座鐘點費」請依行政院之「講座鐘點費支給表」。
  3. 「裁判費」請依行政院之「各機關(構)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」。
  4. 「國內旅費」請依學校規定。
  5. 「國外旅費」請依行政院之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。

(三) 增列「資料檢索費」

(四) 因應實務需求,增列「設備及投資」項目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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