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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知各單位110學年度結束經費應行注意事項

 

受文者:全校教職員工

主 旨:函知各單位110學年度結束經費結報應行注意事項

說 明:

 

一、110學年度將於111/07/31結束,為順利辦理年度決算,請各單位切實遵行配合辦理。

 

二、現金(或票據)及零用金之繳回

  1. 收到現金(或票據)應即時繳交出納組。最遲不得超過7/28下午3:30。
  2. 零用金餘額應於7/28下午3:30前繳交出納組,併存褶影本供出納組檢核。(若於7/31發現尚有餘額,應立即繳回)
  3. 未能於7/31前收取現金(或票據)之應收款項,請填報應收款項表(附表1),並於8/4(四)截止日前送達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。(例如,於結束日前已製據向外界請款者)

 

三、請款單、請購單之核銷

  1. 各單位承辦業務請依下列時限送達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辦理核銷。
  1. 第1階段:6/24()完成或發生者→6/27(一)前辦理核銷。
  2. 第2階段:6/25()至7/17()完成或發生者→7/20(三)前辦理核銷。
  3. 第3階段:7/18()至7/31()完成或發生者→8/4(四)截止日前辦理核銷。
  1. 依權責發生基礎應屬本學年支出之各項費用,如水電費、電話費、公健保等單據取得有困難,無法於上述時限檢據核銷者,請填具應付款項申請表(附表2)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於8/4(四)截止日前送達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,奉准後估計入帳。

 

四、暫借款單據核銷:

  1. 向學校暫借之款項,請於6/24(五)前向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檢據報銷,同時將餘款繳交出納組。
  2. 若有7月份須辦理無法繳回者,餘款最遲於7/28下午3:30前繳交出納組(教育部及科技部補助款可不繳回),並於8/4(四)截止日前向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檢據報銷。

 

五、7/31前之各項憑證,不論校內經費、教育部獎補助、各項產學(含科技部)、補助及委辦計畫,請務必依上述時限辦理,逾時則無法核銷。

 

六、請各單位隨時清理各項保證金、保管品、押標金、保固金及保證金等,避免產生懸帳。

 

七、各項設備採購、營繕工程等資本支出預算,如已有契約責任但確實未能於7/31前驗收結案者,請填具資本門預算保留申請表(附表3),檢附相關文件於8/4(四)截止日前送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申辦保留。經常門預算無法辦理保留。

 

八、各單位請款或報銷文件應儘早送會計室(台南行政處)。若因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而退件,補送日期也不得超過上述時限。

 

九、依教育部規定,各私立大學年報及月報均需準時遞送,故上述規定之時限,務必配合辦理,否則無法核銷。

 

 

會計室         敬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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